張俊平靜的說道:“此事應該由省委領導決定,我們市裡負責執行便是。”
“喔!不過,你是三江市長,我們還是想聽聽你的看法,現在有三種意見,一種是由公車私用之人自行負擔修車費用;二是由他們所在的單位負責;三是由砸車之人負責。你更傾向於哪一種?”
“領導,我曾經在海江市當過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,當時發生過一個案件,我此刻仍是記憶猶新。”
“張俊同志,我們在討論申軍同志砸車,其他的事情,我們以後再討論吧?”
“領導,請給我兩分鐘時間,允許我說完。”
“好,你講。”
“那個案件是這樣的,海江市警察在執法過程中,損壞了多輛小汽車,其中包括兩輛警車,以及六輛私家車。其中有兩輛私家車的車主把當事警察給告了,說損壞他們的車子,維修費用需要由警局承擔。”
調查小組的人,聽到這裡,不由得來了興趣,問道:“張俊同志,那後來呢?這個案件是怎麼審理的?”
張俊道:“在司法實踐中,執行公務,見義勇為,或者做好事的過程中,不小心損壞了公共財物,這種情況在情理上令人惋惜,但在法律上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來界定責任。”
“請問張俊同志,具體如何界定責任呢?”
“領導,並非所有損壞,都必須由做好事的人或者執行公務的人進行照價賠償,法律會根據行為的性質,如無因管理、緊急避險、正常執法行為,以及是否存在過錯來綜合判斷。例如警察追捕嫌犯時撞壞路邊車輛,應當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,受害人應申請國家賠償而非要求執行警員個人賠償。”
“張俊同志,那你以為,申軍同志砸車,是在執法嗎?”
“領導,我以為,第一,申軍書記有這個權力,他是三江市委書記,他有權管理本市公務員公車私用的違紀行為;第二,申軍書記砸車,是為了維護法紀,在這個事件當中,他本人並沒有獲利,也不是為了發洩私憤。我打個比方,紀委在調查嫌疑人時,也會不可避免的損壞嫌疑人的某些財產,那些財產,有的是私人財產,有的是公家財產,那麼,需要追究紀檢人員的賠償責任嗎?”
“這個嘛!得具體事情,具體分析。”
“我也是這個意思。我想,我說得足夠清楚了,至於怎麼判斷,怎麼處理,我想,還是交給省裡領導去決定吧!”
“好吧,張俊同志,謝謝你的配合。”
張俊起身離開。
經過一番調查取證,最後省裡做出決定,以為申軍砸車行為,雖然在主觀故意,但也是為了阻止和約束公車私用的違紀行為,雖然有些偏激,但可以理解,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車輛的維修費用,由公車所在單位和用車個人共同承擔,各自承擔50%的費用。
這個結果,算得上皆大歡喜,但肯定還有很多人並不服氣。
張俊知道,是副書記周連發向省委做的彙報,省委這才派人下來調查。
周連發的本意,估計是想借此事給申軍沉重一擊。
但省委卻採用了張俊的建議,並沒有讓申軍承擔修車責任。
當然了,申軍雖然不用承擔修車費用,但也被省委領導約談,讓他在今後的管理和執法過程中,注意方式方法,不要如此過激。
所以,申軍砸車這件事本身,並沒有人從中受益。
好在事件帶來的結果還是好的,今後很長一段時間,三江市內,沒有人再敢公車私用。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