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天上午,雙方進行簽約前的雙語文字確認。
正式合同還要交由合作方董事會蓋章,這場會議決定最終版本能否進入審批。專案組七點半便在酒店公共會議室集合,把昨日談判結果逐條併入中英文檔案。八點四十,所有人乘車前往客戶園區。
許知微在路上又核了一遍版本編號。
中文合同是V7.3,英文合同也是V7.3,附件卻有兩套時間。國內團隊昨晚更新了服務費用表,客戶系統自動生成英文附件時,檔名沒有變化,上傳時間晚了十一分鐘。
她把異常標成紅色,沒有自行判斷內容對錯。抵達會場後,雙語法務與財務負責人分別開啟兩份附件,逐頁比對數字。
前二十分鐘沒有發現問題。
會議開始後,客戶法務先確認責任限制,再核對付款節點。談到第二年度維護費時,對方採購負責人忽然停下,指著英文附件中的一行金額。
“這裡寫的是總價包含三年系統維護。你們中文報價卻只含第一年。兩個版本互相沖突,我們只能按對採購方更有利的解釋執行。”
財務負責人立刻翻到對應頁。中文附件明確寫著首年免費、後兩年按實際服務量結算,英文附件卻把“第一服務年度”翻成了“整個服務週期”。如果按對方提出的解釋,公司至少少收近千萬維護費。
會議室裡的空氣一下緊了。
外聘譯員確認詞義後,臉色發白。這句話來自公司早期模板,昨夜合並附件時沒有觸發數字差異檢查,所有人都把注意力放在金額和比例上,漏掉了時間範圍。
客戶採購負責人把筆扣在桌上。
“檔案由貴方傳送,錯誤不能由我們承擔。若現在改回去,董事會會認為你們臨時加價。”
李淵沒有急著爭辯。他先讓法務確認合同適用的語言效力,又讓財務計算兩種解釋的差額。中文與英文版本在主合同中被約定為同等效力,一旦簽署,任何歧義都可能進入爭議程式。
“暫停十分鐘,我們核對版本形成過程。”
客戶方沒有反對,卻把兩份合同都留在桌上,防止公司臨時替換檔案。
專案組退到旁邊的小會議室。譯員承認這處模板由他初譯,但許知微沒有在此時追究責任。她開啟昨晚的變更日誌,把附件上傳記錄、郵件回執和客戶確認時間排成一條線。
第一版英文說明確實用了“entire service ter,但兩週前的澄清會議裡,客戶運營負責人曾明確確認維護費按年度核算。那次會議紀要由雙方共同簽收,客戶採購負責人也在抄送名單中。
更關鍵的是,昨日午後的價格清單把第二、第三年度維護費列為可選服務,客戶財務已經在列印件上寫過預算意見。如果對方堅持三年全包,就等於否定自己前一天確認過的費用結構。
許知微把三份材料並排放到李淵面前。
“不必圍繞翻譯錯誤爭輸贏。先證明雙方真實理解一直是按年度結算,再把錯誤改成共同勘誤。這樣不是我們臨時加價,也不是他們臨時佔便宜。”
雙語法務迅速順著這個思路補充依據。合同尚未簽署,會議紀要和報價確認足以證明磋商過程。若把爭議定性為單方錯誤,對方很難接受;若定性為文字沒有準確反映已確認的商業安排,雙方都有理由修訂。
李淵看完材料,只抓住一個問題。
“客戶運營負責人今天在不在?”
“在隔壁演示區。昨天確認過第二年度服務量,他的意見能與書面記錄互相印證。”
十分鐘結束,專案組重新回到會場。
李淵沒有推卸翻譯責任。
“英文附件存在表達錯誤,這一點由我們承擔修訂責任。但三年維護費從未被計入總價,雙方過去兩週的確認記錄可以證明。我們建議把這一項列為共同勘誤,由運營、財務和法務共同簽字,修改後再送董事會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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