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法把一張名單放在蕭執案上。
名單是從漕運衙門支應庫十四年前的當值簿上抄下來的。
那一年庫上管銀的有三個人,管庫的一個,書手兩個。
管庫的那一個,姓吳,名下注著:後遷淮南路轉運司判官。
蕭執看著這個名字。
“淮南路轉運司。”
“是。”檢法說,“去年臘月轉運司那道迴文,王爺還記得麼?問解費八分出自何例,回的是:本司舊例,某年判官吳某任內所定,沿用至今。”
蕭執記得。
那道迴文只答了出處,沒答為什麼。
“同一個人?”
“是他。”檢法說,“東便門那一年,他在漕運衙門支應庫管庫,七家燒埋銀七十兩,出庫到戴懷安手上的是十四兩。後來他遷淮南路轉運司判官,在任上定了解費八分。撫卹銀從轉運司撥下去,先扣八分,州里再扣一成,縣裡再扣五分。”
“他如今在哪裡?”
“前年春天歿了。”他說,“在揚州任上,病歿的。家裡扶靈回了原籍。”
“他家裡還有什麼人?”
“一個兒子,在原籍讀書,去年中了秀才。”檢法說,“家產不多,幾畝薄田。”
“他在揚州任上那幾年,住的什麼宅子?”
“賃的。”檢法說,“歿了以後,家裡扶靈回原籍,僱的是最便宜的船。”
“七十兩出庫,十四兩到人手上。五十六兩不在他家裡。”他說,“也不在他一個人手裡。”
“無從追了。”檢法說。
東便門那一年他十九,去碼頭上看過那七個人。
事後的文書上寫著已驗收,他問過一句是誰驗收的,沒有人答他。
他那時候沒有差事,誰也不必答他。
十四年後,察院調來了支簿,查出了經手的戴懷安和管庫的吳某,吳某卻在前年歿了。
他想起柳長順在堂下說的話:說是樁塌了,沒有人的不是,給了二兩燒埋銀。
“檢法。”
“在。”
“吳某歿了,銀子追不回來。”蕭執說,“可他定的那一條例,還在用。”
“解費八分,是他在轉運司任上定的,未經部準。”蕭執說,“轉運司沿用了十幾年,州縣照著學,一層一層往下扣。柳滿倉的撫卹,三十兩到他爹手上二十三兩一錢,扣的就是這條例,和照著它學出來的那兩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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