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和離斷供後,前夫的青雲路塌了》第238章 東便門那年的管庫死了(1)

作者:礁汐·4天前

檢法把一張名單放在蕭執案上。

名單是從漕運衙門支應庫十四年前的當值簿上抄下來的。

那一年庫上管銀的有三個人,管庫的一個,書手兩個。

管庫的那一個,姓吳,名下注著:後遷淮南路轉運司判官。

蕭執看著這個名字。

“淮南路轉運司。”

“是。”檢法說,“去年臘月轉運司那道迴文,王爺還記得麼?問解費八分出自何例,回的是:本司舊例,某年判官吳某任內所定,沿用至今。”

蕭執記得。

那道迴文只答了出處,沒答為什麼。

“同一個人?”

“是他。”檢法說,“東便門那一年,他在漕運衙門支應庫管庫,七家燒埋銀七十兩,出庫到戴懷安手上的是十四兩。後來他遷淮南路轉運司判官,在任上定了解費八分。撫卹銀從轉運司撥下去,先扣八分,州里再扣一成,縣裡再扣五分。”

“他如今在哪裡?”

“前年春天歿了。”他說,“在揚州任上,病歿的。家裡扶靈回了原籍。”

“他家裡還有什麼人?”

“一個兒子,在原籍讀書,去年中了秀才。”檢法說,“家產不多,幾畝薄田。”

“他在揚州任上那幾年,住的什麼宅子?”

“賃的。”檢法說,“歿了以後,家裡扶靈回原籍,僱的是最便宜的船。”

“七十兩出庫,十四兩到人手上。五十六兩不在他家裡。”他說,“也不在他一個人手裡。”

“無從追了。”檢法說。

東便門那一年他十九,去碼頭上看過那七個人。

事後的文書上寫著已驗收,他問過一句是誰驗收的,沒有人答他。

他那時候沒有差事,誰也不必答他。

十四年後,察院調來了支簿,查出了經手的戴懷安和管庫的吳某,吳某卻在前年歿了。

他想起柳長順在堂下說的話:說是樁塌了,沒有人的不是,給了二兩燒埋銀。

“檢法。”

“在。”

“吳某歿了,銀子追不回來。”蕭執說,“可他定的那一條例,還在用。”

“解費八分,是他在轉運司任上定的,未經部準。”蕭執說,“轉運司沿用了十幾年,州縣照著學,一層一層往下扣。柳滿倉的撫卹,三十兩到他爹手上二十三兩一錢,扣的就是這條例,和照著它學出來的那兩層。”

”?例條這廢要爺王“

”。定裡部請。人之墊代還補或,給補數照,者扣已。解扣例援得不,銀之親給系項等埋燒,卹。準部經未,定私判前系查,分八費解司運轉:部戶文移院本“,說執蕭”。核能只院本,的司運轉是例。了不廢院本“

猜你喜歡

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。